遇到房屋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发表时间:2008-7-24发表作者:匪名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单位或个人发现自己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应该如何投诉和处理呢?日前,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质监站副站长、总工程师何勇毅。
问: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参建的五方责任主体是什么?
答:房屋建筑参建的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如何区分?
答: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体是什么?
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体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方式是什么?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各种方便的形式进行投诉。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是什么?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投诉处理的程序是:(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具体处理人员。(二)核实投诉情况,对质量问题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三)责成保修责任单位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保修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限期落实措施修复。(四)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责成保修责任单位立即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五)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六)与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问: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属于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但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七)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九)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问: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人应怎么办?
答: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人可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处理:(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